

各投標人:
本招標答疑公告是招標人對有關招標事宜的澄清說明,請各投標人對照招標文件仔細閱讀。回復內容如下:
一、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編號:NY-1HZB2510003
項目名稱:杭燃集團應急指揮中心大屏更新項目
首次公告時間:2025年12月31日
二、疑問回復
1、疑問1:第一項第29頁 第7條我方完全認同產品需具備阻燃性能的核心要求。但限定必須提供GB/T 5169.16-2017單一標準的測試報告,可能帶來以下問題:標準體系多樣:國內外眾多優秀廠家采用權威報告體系多樣,非統一限定標準測試。限制公平競爭:此要求可能使已持有等效國際標準報告的高品質供應商被迫額外測試,形成不必要的技術壁壘,不利于充分競爭和優中選優。 建議修改為:“阻燃性能:可提供國內外權威標準之一的檢測報告作為證明。”此修改聚焦安全性能實質,更具包容性,能吸引更廣泛優質供應商,確保采購效益。望采納。
答:該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疑問2:第二項第29頁 第12條我方完全認同產品需具備防碰撞的核心要求。但限定必須:按 GB/T20138-2023《電器設備外殼對外界機械碰撞的防護等級(IK 代碼)》機械碰撞測試滿足 IK10 標準。可能帶來以下問題: 標準體系多樣:國內外眾多優秀廠家采杭州探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權威報告體系多樣,非統一限定標準測試。限制公平競爭:此要求可能使已持有等效國際標準報告的高品質供應商被迫額外測試,形成不必要的技術壁壘,不利于充分競爭和優中選優。建議修改為:“防碰撞性能:可提供國內外權威標準之一的檢測報告作為證明。”
答:該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3、疑問3:第三項第29頁 第13條 我方完全認同產品需具備防靜電的核心要求。但限定必須:按 GB/T17626.2-2018《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靜電放電抗擾度實驗》試驗等級3級,試驗性能判據為 A。可能帶來以下問題:標準體系多樣:國內外眾多優秀廠家采用權威報告體系多樣,非統一限定標準測試。 限制公平競爭:此要求可能使已持有等效國際標準報告的高品質供應商被迫額外測試,形成不必要的技術壁壘,不利于充分競爭和優中選優。建議修改為:“防靜電性能:可提供國內外權威標準之一的檢測報告作為證明。”此修改聚焦安全性能實質,更具包容性,能吸引更廣泛優質供應商,確保采購效益。望采納。
答:該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4、疑問4:招標文件第三章"用戶需求及技術要求"的"三、采購清單"中"1ED大屏"的部分相關技術參數描述明顯指向特定品牌。"COB封裝:RGB晶片全倒裝技術,采用巨量轉移固晶工藝,不得OEM代工。(提供COB技術原廠生產證明或可溯源證明)"。
事實依據:經過我司調研,LED行業已形成"芯片-封裝-模組"專業化分工,強制要求"原廠生產"將排除絕大多數具備系統集成能力的廠商。三星電子的MicroLED顯示屏、蘋果的MiniLED背光模組均由多家供應商代工,仍保持頂級品質,證明國際頂級品牌接受專業分工模式,而招標文件中的這項技術參數并非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是某產品廠商為了控標而設置,存在嚴重的傾向性,不具備市場競爭力,具有明顯的唯一性和傾向性。現有參數設定缺乏合理性,且與行業實際供應鏈模式不符,以特定技術或性能來設置招標文件技術要求并提供原廠或可溯源證明來強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潛在供應商,請刪除該不合理條款,同時提供滿足三家以上招標參數要求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
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者投標人。
答:取消不得OEM代工要求。招標文件第三章-用戶需求及技術要求-設備參數及功能要求:“LED屏體”中第1條第2點要求修改為:“COB封裝:RGB晶片全倒裝技術,采用巨量轉移固晶工藝。”
5、疑問5:招標文件第三章"用戶需求及技術要求"的"三、采購清單"中"1ED大屏"的部分相關技術參數描述明顯指向特定品牌。"電源具備PFC,電源品牌和LED顯示屏為同一集團品牌(提供同一品牌證明和提供電源CCC證書復印件)"。
事實依據:經過我司調研,電源與顯示屏的兼容性取決于技術參數匹配度,而非品牌歸屬,專業電源廠商的產品經過市場長期驗證,往往比顯示屏廠商的自有電源更具可靠性。且電源產品質量取決于電源本身的技術指標(如 PFC功能、效率、穩定性等),CCC認證已能確保基本安全性能,品牌關聯性并不能提升產品質量。招標文件中這項技術參數并非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以上參數導致目前同時具備優質顯示屏和電源生產能力的廠商極少,該要求將排除90%以上的專業顯示屏供應商,存在嚴重的偏向性,有失公正,請刪除該不合理條款,同時提供滿足三家以上招標參數要求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者投標人。
答:取消同品牌要求,僅作為大屏附屬設備由廠家配套。招標文件第三章-用戶需求及技術要求-設備參數及功能要求:“LED屏體”中第17條要求修改為:“電源具備PFC,需提供電源CCC證書復印件”。
6、疑問6:招標文件第四章"評標方法及評價標準"的"5詳細評審"中"質保期要求本項目LED大屏為核心設備,須提供5年原廠質保,提供原廠授權質保函。投標單位每延保一年得一分,本項最高得4分,提供相關承諾函"的部分相關評分描述。
事實依據:以上參數經調研,LED顯示屏作為電子設備,其核心部件(如LED燈珠、驅動IC等)存在自然老化過程。目前行業通用的5年質保已能覆蓋主要故障高發期,更長年限的質保不能實質性提升產品質量,反而會導致廠商采用過度保守設計(如降低亮度等參數),據調查本次招標文件中要求的評分標準并非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以上要求沒有其他廠家可以完全達到滿分,所以我可認為本次招標文件中的評分標準設定實為對特定品牌量身定制,存在嚴重的偏向性,有失公正,同時將質保年限作為重要評分因素,且設置過高要求,涉嫌變相限制競爭,請修改該不合理條款,同時提供設定該特殊要求的必要性說明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且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答:本項作為得分項,僅為確保大屏長期穩定運行而設置,不存在為某個品牌量身定制。
7、疑問7: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1.1.1(4)"招標文件中打▲符號的條款為實質性條款,不滿足的按無效標處理。"但部分▲條款屬于非關鍵性的商務或服務要求。要求招標人澄清,將實質性條款(▲)嚴格限定在直接影響項目基本功能、安全、核心性能的法定資質、關鍵技術參數及合同根本性要求上,對于屬于"重要參數扣分項(★)"或一般性偏離的條款,不應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將非關鍵性、非核心的技術或服務要求設定為"一票否決"的實質性條款,可能構成以不合理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
答:經核實,▲符號的條款均為關鍵商務或服務要求。對于屬于"重要參數扣分項(★)"或一般性偏離的條款,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8、疑問8:第三章用戶需求“LED大屏"備注▲“大屏及所有附屬設備均由大屏廠家配套,并提供廠家授權書及質保函"。此要求強制大屏廠家必須提供全部附屬設備。要求修改為"大屏核心設備(屏體、發送盒)須為同一品牌并提供原廠質保,其他配套設備可與大屏品牌不同,但須確保系統兼容性與整體性能"。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此條變相指定了"系統集成商必須是大屏原廠",排斥了專業的系統集成商,且"所有附屬設備"范圍模糊,可能包含通用線材、支架等,不合理。
答:▲“大屏及所有附屬設備均由大屏廠家配套,并提供廠家授權書及質保函。”中指的“所有附屬設備”僅包含發送盒、電源、基礎及結構,由大屏廠家配套并授權質保,并不限于大屏同品牌。供貨時需隨貨提供廠家貨物清單。
9、疑問9:第三章用戶需求多處設備參數表大量使用"推薦品牌或相當于"(如利亞德、洲明、海康;小鳥、淳中;JBL、BOSE;舒爾、森海等)。并在第四章評標辦法4.1(12)規定,提供推薦品牌以外的產品需提供"相當于"證明,否則可能被否決。要求刪除具體的品牌名稱。技術規格應以客觀、量化的性能參數進行描述,不得出現任何品牌、商標、原產地信息。評審時以參數符合性為準。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條:"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列出具體品牌名稱,即便有"或相當于"的表述,在實際評審中仍易產生傾向性,且"相當于"的認定標準主觀,可能成為排斥非推薦品牌投標人的工具。
答:招標文件中推薦了品牌,但并未限定于這些品牌,僅以這些品牌所含技術要求供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參考,不存“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情形,且所引用的貨物品牌或生產供應商在市場上具有可替代性。
10、疑問10:"COB封裝:RGB晶片全倒裝技術,采用巨量轉移固晶工藝,不得OEM代工"。要求刪除"不得OEM代工"的表述。評審應關注產品最終是否符合所有技術規格、檢測標準和質保要求,而非其生產方式。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不得0EM代工"是對生產模式的限制,而非對產品質量和性能的要求。許多國際國內知名品牌也采用0EM/0DM模式,此要求無合理理由,排斥了采用該模式的合格供應商。
答:取消不得OEM代工要求。招標文件第三章-用戶需求及技術要求-設備參數及功能要求:“LED屏體”中第1條第2點要求修改為:“COB封裝:RGB晶片全倒裝技術,采用巨量轉移固晶工藝。”
11、疑問11:LED屏體參數第17條。"電源具備PFC,電源品牌和LED顯示屏為同一集團品牌(提供同一品牌證明)"。要求修改為"電源須具備PFC功能,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及能效標準,提供相應認證證書"。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二)、(五)。
電源作為獨立部件,其品牌是否與屏體同屬一個集團,與項目質量和性能無必然聯系。此舉涉嫌變相指定品牌,排斥了使用其他品牌優質電源的屏體廠商。
答:取消同品牌要求,僅作為大屏附屬設備由廠家配套。招標文件第三章-用戶需求及技術要求-設備參數及功能要求:“LED屏體”中第17條要求修改為:“電源具備PFC,需提供電源CCC證書復印件”。
12、疑問12:要求提供"一鏡到底"、不超過5分鐘的實體設備演示視頻,并詳細規定了6項必須演示的操控功能。質疑該演示要求的必要性和公平性。建議取消強制視頻演示要求。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該要求顯著增加了投標成本(需搭建演示環境、錄制專業視頻),尤其對非本地或中小企業構成不合理的負擔,且部分功能演示(如個性化條幅)與核心項目需求關聯度不高,可能構成不合理的投標門檻。
答:本次采購需求功能是企業要求,僅需搭建4塊模組組成演示環境并制作演示視頻,不會過多對非本地或中小企業造成不合理的負擔。
13、疑問13:評標辦法商務標(70分)采用"二次平均法"計算基準價,報價得分計算中,報價每高于基準價1%扣1分,低于基準價1%僅扣0.5分。商務分占比高達70%。質疑商務分權重設置不合理,不符合"綜合評價"原則。建議參照同類項目,適當提高技術、資信、服務方案的評分權重。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本項目為技術復雜的系統集成項目,70%的權重過度偏向價格,可能導致"低價中標",不利于保障項目質量、技術先進性和后續服務。價格扣分不對稱(高扣多、低扣少)也帶有明顯的價格導向。
答:本項目雖為系統集成項目,但經充分調研,項目核心需求除技術可行性外,還需兼顧項目實施的經濟性和可行性。設置70%的商務標權重,是綜合考量項目技術成熟度、市場競爭格局、投資控制目標等多方面因素后確定的,并非單純的價格導向。
14、疑問14:第一章招標公告第12條/第二章前附表8.2.1。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收款單位不一致。投標保證金交至"杭州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交至"杭州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要求招標人澄清并要求修改,確保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的收款單位均為招標人"杭州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明確法律責任主體,保障資金安全。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標保證金收款方非招標人(杭州市燃氣集團),若出現退還糾紛,責任主體不清,增加投標人風險。財務主體不一致亦不符合財務管理常規。
答:我司(杭州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為杭州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屬杭州市國資委下屬全資國有企業。為進一步規范招投標行為,故將投標保證金收款賬戶設置在開展招投標工作的杭州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的專用賬戶,且成立至今未發生過與投標保證金相關的任何糾紛。
15、疑問15:"音視頻集成工程企業能力一級證書"作為加分項。質疑該證書作為加分項的合理與必要性。建議取消此項加分,或將其替換為更通用、更客觀的資質要求(如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音視頻集成工程企業能力"證書由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音視頻工程專業委員會頒發,屬于特定行業協會的資質。將其設為加分條件,可能排斥了未加入該協會或未取得此證但具備同等技術實力的優秀企業,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答:本項為非實質性響應條款,不存在排他性。
16、疑問16:"中標人保證在確認貨物裝卸、運輸中發生損壞或短缺后,在10日內盡快給予調換和補齊缺件......"。要求對補貨期限進行區分:通用標準件可約定較短時間(如10日),但定制化產品應根據產品生產周期約定合理期限(如30日或雙方協商)。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
"10日內"的補貨期限對于部分定制化設備(如特定尺寸的LED箱體、定制操作臺)可能過于嚴苛,不符合生產周期實際。此條未區分通用設備和定制設備,以"一刀切"方式設定,可能構成不合理的履約條件。
答:1、本招標項目所采購貨物(含通用標準件及定制化產品)均為項目實施的核心配套物資,貨物的完整性與及時性直接關系到項目整體工期推進、后續安裝調試及最終交付使用。裝卸、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損壞或短缺,屬于中標人應承擔的履約保障責任范疇。設定10日內補貨的核心目的,是最大限度降低貨物缺損對項目進度的影響,避免因個別貨物短缺導致項目整體停工、窩工,確保項目按既定計劃推進。
2、對于質疑中提及的定制化設備(如特定尺寸的LED箱體、定制操作臺等),招標方認可其生產周期存在特殊性,但若該類產品在裝卸、運輸中發生損壞或短缺,其補貨環節并非完全等同于全新生產——中標人在投標及履約準備階段,應已充分預判定制化產品的運輸風險,合理制定備貨預案。
3、本招標項目采購貨物種類較多,涵蓋通用與定制化等不同類型產品,若針對不同類型產品分別設定不同補貨期限,可能導致履約過程中出現期限界定模糊、責任劃分不清等問題。統一設定10日的原則性期限,便于雙方在實際履約中快速確認責任、啟動補貨流程;同時,該期限設定對所有中標候選人一視同仁,不構成“不合理條件”。
17、疑問17:"基礎及結構"質保期5年,而屏體、發送盒、配電系統為"5年(提供原廠授權質保函)"。質疑此要求不合理。建議"基礎及結構"的質保期不低于LED屏體的質保期。建議刪除。
法律依據:邏輯矛盾。作為承載大屏的物理結構,"基礎及結構"的質保期理論上應不低于甚至長于其承載的電子設備。要求電子設備有原廠質保函,而對更基礎、更應保證安全性的鋼結構僅要求5年且無原廠承諾,要求不對等,存在質量風險。
答:“基礎及結構”為大屏的附屬設備,與大屏整體質保要求一致。
18、疑問18:"★1、基本參數要求:1)處理芯片:優于或相當于ADISHARC21489@450MHz SIMD處理器......"要求刪除具體芯片品牌和型號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二)。
以某一品牌(ADI)的特定型號芯片作為性能比較基準,屬于變相指定核心元器件品牌和型號,嚴重限制了其他品牌(如TI、Motorola等)芯片的競爭,涉嫌指定供應商。
答: ADISHARC21489@450MHz SIMD處理器僅作為衡量標準,優于或相當于該處理器的其他品牌芯片同樣可以參與投標,不存在限制競爭或指定供應商。
19、疑問19:第三章"實施服務要求"整體。多處將驗收風險、檢測費用完全轉嫁給中標人。如:"招標人若發現軟硬件系統功能、性能、安全性或產品質量不符合......有權要求中標人進行第三方測試,且第三方檢測費用由中標人承擔。"要求修改為更公平的條款:"若招標人對產品質量或性能有合理懷疑,可提出第三方檢測。經檢測,若質量或性能不符合合同約定,檢測費用由中標人承擔;若符合約定,則檢測費用由招標人承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關于公平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原則。該條款單方面賦予了招標人無限發起第三方檢測的權利,且無論檢測結果是否合格,費用均由中標人承擔。這可能導致招標人濫用此權利,或用于在談判中施壓,構成顯失公平的風險轉嫁條款。
答:“第三章用戶需求及技術要求”中的“四、實施服務要求”的“安裝及調試要求”第3點修改為“招標人若發現軟硬件系統功能、性能、安全性或產品質量不符合招標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有權進行第三方檢測,若檢測合格,檢測費用由招標人承擔;若檢測不合格,檢測費用由中標人承擔,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因中標人不配合招標人提出的第三方測試而導致項目延期,一切責任由中標人承擔。如檢測結果證明項目確有質量問題、技術指標等不符合招標要求的,中標人應無條件同意整改,并承擔因此逾期交貨的違約風險;若中標人拒絕進行整改或在30天內整改后仍未達到招標要求,招標人可單方面解除合同,并沒收履約保證金,所造成的其他損失由中標人負責。”
補充內容:
1、合同中“七、安裝及調試”中第3項修改為:“甲方若發現軟硬件系統功能、性能、安全性或產品質量不符合招標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有權進行第三方檢測,若檢測合格,檢測費用由甲方承擔;若檢測不合格,檢測費用由乙方承擔,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因乙方不配合甲方提出的第三方測試而導致項目延期,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如檢測結果證明項目確有質量問題、技術指標等不符合招標要求的,乙方應無條件同意整改,并承擔因此逾期交貨的違約風險;若乙方拒絕進行整改或在30天內整改后仍未達到招標要求,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并沒收履約保證金,所造成的其他損失由乙方負責。”
2、合同中“十一、違約責任”中“乙方違約責任”增加(14)項:
“(14)產品在質保期內如出現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權認定該產品存在性能瑕疵:
①.產品在十二個月內出現故障并經乙方維修達到3次及以上;
②.產品經維修后仍其無法滿足甲方正常業務需求,或給甲方帶來損失;
甲方根據本合同條款書面通知乙方存在性能瑕疵后,乙方應在7日內根據甲方要求對產品或其配件進行整體更換。因更換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及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杭州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2026年1月15日
